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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程序
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二、申报条件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经先期投入筹备过程。正式申报时先期筹备应达到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发展的需要,并具备以下条件:
1、鉴定所办公室用房应在
2、应有建所专项启动资金并有明确管理使用计划;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能保证鉴定正常进行的场地、设备、设施;
4、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手段;
5、具有懂业务、善管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财务人员和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等;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地址、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规模(人)、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以及建所后可持续存续发展前瞻等;
2、先期投入筹备情况报告;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并附申报单位及其法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料);
4、填写《河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
5、鉴定所办公室办公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开展鉴定工作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清单及证明材料;
6、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材料;
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产权等证明材料;
8、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9、河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诺书。
四、办理程序
具备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社会组织(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设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承办部门: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教研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