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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精神,大力提高我省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就业困难人群的实用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增强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促进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要求,现就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是指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具有技能比较单一,不可再拆分,不划分技能等级,尚不能构成单独的职业类别等特点。经过试点,国家颁布了食品雕刻等133个考核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增加"内画制作''等20个我省试点项目,一并列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附件1)。
二、考核对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对象是掌握的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和复退军人等其他技能人才。
三、职责分工
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综合管理、政策制定、质量督导和证书的管理与发放;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新项目立项、开发、审核,试题库综合开发和管理,考评员培训和认定,证书印制、证书上网等工作。
各设区市(扩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并管理具有专项能力考核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具备考评条件的有关企业),负责证书的核发与督导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当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报名、命题、制卷、考核实施等工作,承担新项目开发和试题库建设,配合省厅组织开展考评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等。
四、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扩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对国家或省已建立题库的考核项目,应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对尚未建立题库的考核项目,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组织专家自行命题,并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考核。
对于首次考核或规模较大的考核项目,各地应在考前10天报省厅,以便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