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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教职成函[2011]2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高校中专部、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中职”)学生资助政策,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11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各中职学校要为2011年春季学期入学新生办理中职资助卡。
二、各中职学校须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4号)要求,认真审核受助学生条件,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发放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责严格审核本校上报的所有资助信息,坚决杜绝虚报、错报和漏报现象。
三、中职卡实行“一生一卡、集中办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中职卡。学校按照中职信息系统中受助学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口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交付学校,由学校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学校须在办卡成功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办卡信息及时录入中职信息系统。
属于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籍注册地应与学生学习地一致,由学籍注册地负责办理中职卡,并由当地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
四、中职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唯一依据,各学校要及时、准确地填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对因不及时上报、审核或工作失误导致数据失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负责。
五、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文件要求,各设区市教育局对本辖区内原省管学校(见附件1)的助学金发放所需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审核、上报并加盖教育局主管部门公章;省直属其他学校直接上报省教育厅。请相关单位务于6月8日前将2011年春季学期受助学生名单(见附件2)一式三份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1230房间。电子档发邮箱:hbszyjy@126.com。
联系人:
教 育 厅 职 成 教 处 张少锋 0311-66005117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王晓东 0311-66005735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