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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0年省级超收资金支出安排方案(草案)》的决定、关于批准《2011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决定、关于接受柳宝全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记者了解到,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按照该《条例》规定,学术造假追责被正式写入河北省地方立法。
据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相关行政部门还会将其计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计入诚信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