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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

2011-3-27 9:00:47石家庄信息网

石家庄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具有农村户籍,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除此之外由学生本人或乡镇、村委会等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表现困难状况,可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生源状况制定具体认定条款。

第六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的;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免学费政策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中职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先组织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申报。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个月内确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公示。

2、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九条 学校评审。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认真进行评议,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提请复议。学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按条件认定、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所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对不合格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金资格,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学校负责。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免费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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