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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审计厅
关于转发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冀教职成【2011】2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最近,针对当前中等职业学校在国家助学、免学费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改进和完善这项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并对加强监管和处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进一步制定更加严密有力的措施,确保国家助学、免学费工作健康开展。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及其分校、教学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办学条件很差、办学行为极不规范的,要坚决取消招生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各市要将最后审定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教育厅(1式5份)和财政厅(1份)备案。技工学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目前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已基本能够满足需要,今后办学规模的扩大将主要依靠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内涵发展。因此,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国家助学、免学费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应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免学费工作的领导机构,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学校设置管理部门负责所审批学校的办学资质审核、办学行为监管;各级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信息审核,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计资助信息;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所辖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助学、免学费学生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审核;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校中专部)的校长是助学、免学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班主任工作内容。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统归设区市教育局管理。各市上报的学籍注册信息、申请资助信息必须经局长签字。各校上报学籍注册信息、申报学生资助、免学费信息,必须有填表人、审核人签字,并在校内公示7天,再经校长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信息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其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三、国家助学金发放,全面推行由财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集中发放模式。财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每月根据审定的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力量到学校现场核发银行卡。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中职助学、免学费检查工作,各级学校设置审批机构负责所审批学校的助学、免学费检查工作,各相关管理机构都负有监督责任。各级教育行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组织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情况要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各市要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各级教育行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要建立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省教育厅举报投诉电话:0311-66005735,6600511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报投诉电话:0311-88616805,88616220。
五、加大对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下级上报的中职助学金、免学费申请信息有怀疑的,应暂缓发放资金。对查实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处罚。
1、国办学校:撤销学校荣誉称号、全省通报批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民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罚。
3、市、县:在全省通报批评;按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市、县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取消学校所在市、县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 3年内不予支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
4、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给予单位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