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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2011-3-10 10:46:13石家庄信息网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和运行机制,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培训大纲和教材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师资队伍管理等。
 
第二章 培训计划、课程培训大纲和教材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培训计划。
 
1.培训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培训计划分指导性培训计划和实施性培训计划。指导性培训计划一般由国家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行业组织)、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行业组织)制定和颁发。实施性培训计划由学校按照指导性培训计划及有关行业和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制定。
 
3.对于无指导性培训计划的专业(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后制定。
 
4. 实施性培训计划(格式见附表)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培训期限、培训目标(总体目标、理论知识培训目标、操作技能培训目标)、教学要求(理论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要求)、教学计划安排(总课时数、理论知识课时数、操作技能课时数)、教材名称和版本、教学计划表等。
 
5.制定实施性培训计划的程序
 
实施性培训计划的专业名称应科学、准确、规范,体现人才培养规格及专业内涵。专业(职业)名称应参照“职业学校专业名称与职业(工种)对应表”确定。
 
(1)专业论证。学校通过对有关人才需求的调研以及专业岗位工作分析,明确与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职责和主要工作范围,确定专业培养目标。
 
(2)拟订计划。以指导性培训计划为指导,构建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充分考虑课程间的关联;保证开设课程的理论课时;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
 
(3)审核报批。实施性培训计划一般由教务科主持制定。经校务会审议,教学主管校长审核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权限:省属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其它学校报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后执行。
 
实施性培训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经审批的培训计划须严格执行,不能无原则更动。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对实施性培训计划进行适度修订。修改幅度大于30%,需报上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重审备案。
 
6.理论教学周学时数一般为24—30,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可按每周30—40小时安排(一小时折一学时)安排。理论教学课程与教学实习课程的比例一般为4:6。对文化理论要求较高或对专业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课程培训大纲
 
1.课程培训大纲是学校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课程培训大纲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课程任务和说明、课时分配表(理论知识部分、操作技能部分)、理论知识部分教学要求及内容、操作技能部分教学要求和内容等。
 
2.课程培训大纲按课程编写。培训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习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均应有课程培训大纲。学校应尽量采用国家级、省级指导性课程培训大纲。无标准课程培训大纲的课程,要按照培训计划规定的培训目标、教学要求、教学时数,组织教研组制订教学基本要求(参照课程培训大纲格式),经教务科审核,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3.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课程培训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教学。执行中对教学内容和要求有所增删和调整,须经教务科批准。一般不得减少教学时数。
 
课程培训大纲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
 
第九条 教材
 
1.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
 
2.教材的使用和管理要有合理的规划和完善的制度。教材的选用既要注意教材内容的先进性、适用性,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优先选用国家级或省级统编教材。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特别要鼓励教师使用声像视听教材。
 
3.无统编教材的特色课程学校教务科可依据课程培训大纲组织相关专家自编教材或讲义。自编教材(讲义)的内容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业岗位变化的要求,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自编教材(讲义)在使用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教材必须在开学前备齐,学校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条 教学管理体制
 
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分工协作、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制,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教学主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要设立教务科,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倡建立健全专业(课程)教研组,使其成为集体备课、交流教学经验及进行专题研究的学术平台。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
 
1.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一般按阶段(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教学工作计划主要由阶段教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基本内容组成。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主管校长在开学前一周拟定,校务会(或董事会)审批,开学前发至各部门。校长每学期(年度)至少对计划实施情况检查一次。学期结束前由教学主管校长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2.教务科工作计划
 
教务科工作计划是学校组织、实施、协调、检查教学工作的依据,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按学期制定。工作计划主要由学期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基本内容组成。教务科工作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拟定,经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在开学第一周执行。每学期由教学主管校长检查一至两次,学期结束前由教务科负责人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3.教研组工作计划
 
教研组工作计划(限于成立教研组的专业或课程)根据学校和教务科工作计划按学期(培训周期)制定。
 
教研组工作计划主要由学期(培训周期)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具体工作安排等基本内容组成。教研组工作计划由教研组组长拟定,经教务科负责人审核,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每学期(培训周期)由教务科检查一至两次。学期(培训周期)结束前教研组组长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必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教学管理机构的职责;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教学过程监控与反馈制度;教学设施管理制度、规定等。教学管理制度由校长责成有关部门制定,由校长办公室颁发。
 
第十三条 教务常规管理
 
1.教务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科负责,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教务常规管理包括制定校历表、作息时间表、教学进程表、课程表、教学日志,进行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管理、教学设施管理等。
 
2.制定“四表一志”
 
(1)校历表
 
校历采用表格形式,按学年或学期(培训周期)编制。一般由阶段课程起讫时间、理论教学及实践教学活动周、开学(开班)、注册、考试、结业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的日程等部分组成。
 
校历表在开学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2)作息时间表
 
作息时间表在每学期(培训周期)开学前发至各部门和班级。执行中如有变更,须提前一周将变更后的作息时间表下发。
 
(3)教学进程表
 
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培训周期)班级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由教务科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培训计划编制。内容包括班级、班主任、课程名称、学时数、理论和实践教学的周数安排、考试日期等。教学进程表在开学前一周编好,经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课程表
 
课程表包括全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
 
课程表由教务科编制。班级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在开学前与作息时间表一并发至班级和任课教师。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科下达调课通知。
 
(5)教学日志
 
教学日志 (一般为列表形式),参考格式:授课日期、授课时数、内容摘要、学生出勤、偶发事件记录及处理等。任课教师授课后应逐项认真填写。教务科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3.档案、资料和学籍管理
 
(1)教学文书档案管理
 
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议、通报、条例、规定、制度等文件;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研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资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保管。
 
(2)教学业务档案管理
 
主要内容有: 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及其执行情况说明表;教材使用情况及台帐;校历表、教学进程表、课程表、课程授课计划表、教学日志;学期(培训周期)教学进度检查表;课程考核试题、标准答案、样卷和成绩考核质量分析表;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记载表;学生实习计划、大纲及教材,能反映实践教学情况的有关资料;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情况;学校专业设置论证情况; 修订培训计划的论证报告;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等。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按专业、年级建档,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3)学生学籍档案管理
 
主要内容有: 全校学生总名册;学籍卡; 经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录取名单;毕业(结业)生名册等。
 
学生学籍档案由校长指定部门负责。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结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4)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主要内容有: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教师的教学经验总结、论文、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等;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评及奖惩材料;业务、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用合同等材料。
 
教师的业务档案由校长指定有关部门收集、建档、保管。
 
第十四条 教学设施管理
 
(1)教学设施主要包括理论教学设施和技能实习设施等。须建立和健全教学设施的使用、保管、维修、赔偿等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学校要加强校内实习场所建设,保证教学需要。实习场所建设要突破只限于感性认识和动作技能训练的旧模式,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模式。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相吻合,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授课计划
 
课程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安排。
 
1.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培训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教材和教学进程按学期(或培训周期)编制。授课计划(一般为列表形式)包括:教学顺序、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具及主要参考书、考试时间和方法等内容。
 
2.课程授课计划在开学前完成,经教研组讨论,报教务科审核后执行。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程授课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并作记录说明。教务科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授课计划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教学常规。学校应加强教学常规的管理,使教师的备课、授课、作业、考核等各个环节更为科学、规范、有效。
 
1.备课
 
(1)备课分五个阶段,即学期(培训周期)备课(了解本专业实施性培训计划,掌握本课程培训大纲,制定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单元备课(理清章节教学内容的关联,确定重点、难点)、课次备课、课前备课、课后反思。提倡以教研组形式集体备课。
 
(2)备课要做到备学生、备内容、备方法。“备学生”是指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态度、学习需要、学习方式和习惯;“备内容”要求正确地把握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重点和难点,处理好相关课程的关系。教学内容应反映行业一线的实际,突出应用性、实践性,注意补充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备方法”要求因材施教,重视学生的非智力因素,考虑适合学生实际情况的教学方法和现代教学手段。
 
(3)理论课程教案的参考格式一般包括首页、教学过程设计二部分。首页应记载授课日期、班级、课程名称、授课章节与名称、授课目的与要求、授课重点与难点、旧课要点、新课重点、作业、课后分析等;教学过程设计应有教学程序与时间分配、教学内容、师生活动设计、课堂小结、作业安排等内容。
 
(4)实习课程教案应体现:实习课题、职业技能训练目标、有关的工艺规范要求、安全要求、形成职业技能的要领及注意事项、教学过程、课内训练作业、课外训练作业、教学场所及设施要求等部分。
 
(5)教师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培训过程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理论课程教案根据课程授课计划按课次编写,实习课程一般编写日教案。不准沿用旧教案,严禁无教案上课。学校每学期(培训周期)至少进行一次教案检查。
 
2.授课
 
理论课程教师授课应做到以下几点:
 
(1)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导入技能、语言技能、提问技能、板书技能、运用教具及现代化教学手段技能、演示技能、课堂组织技能等。
 
(2)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教师应注重增强学生的自尊与自信;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重视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活动的整体优化。
 
实习课程分校内和校外:
 
(1)校内实习课程要具备与专业(职业)和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教学过程必须定教师、定课题、定时间、定工位、定考核。基本环节包括:
 
组织教学:检查本课题技能训练设施和实习材料是否齐全,学生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入门指导:要结合相关理论讲解课题训练目标、工艺规程和操作要领,明确有关安全事项,讲解示范,指导学生训练。
 
巡回指导:指导学生训练。
 
总结指导:针对学生训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讲评。
 
(2)校外实习(顶岗实习)在校外厂、场、店进行,实习过程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并有教师全程跟随。要做到定课题、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考核、定期轮换,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完成生产实习目标。理论课程和实习课程教师授课时须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作业
 
作业一般包括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实践技能作业等。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具有典型性、综合性,使学生可举一反三。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收全改。要有批改记录和成绩记载。对作业中普遍性错误要集中讲评,不合格作业要更正或退回重做。
 
教务科对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每学期(培训周期)至少抽查一次。
 
4.考核
 
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技术等级鉴定等方式。
 
(1)理论课程考试可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等形式,在平时教学中进行。实习课程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安排,采用教学实习考核、生产实习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等形式进行。
 
(2)考核应根据课程培训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重点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基本知识题、综合分析题、应用提高题比例恰当。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考教分离,并应逐步建立课程题库。
 
(3)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认真做好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质量分析等环节工作。
 
(4)任课教师应对考试进行质量分析,明确改进教学的目标。教务科应抽查阅卷情况,并对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时交教务科保存。学生成绩一式三份,教务科、班主任各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
 
第十七条 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1.学校实行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3.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当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暂未开考的专业(工种),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相应的职业等级标准,在校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要相衔接,覆盖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建立相关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
 
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最终目的。教学质量监控要重在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时指导师生改进教与学的活动。每科目结业(培训周期)由教学主管校长主持进行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并作出书面分析总结,反馈至各有关部门。教务科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组织检查性听课、检查教案和作业布置批改、检查实践教学的情况、分析学生试卷等,了解教与学的实际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教师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建立教学事故的认定、调查、追究、处理责任制度。
 
第五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体和灵魂,在培训教学工作中担任重要角色,学校应加强管理,制定出具体的教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职业培训教师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校长年开设的专业根据年培训量的不同每个专业必须具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聘用教师前应进行试讲,试讲由教学主管校长、教务科长、人事科长和有关教师组织评议组,参加试讲听课,并依据其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历及试讲情况进行聘任,确定教学课程。
 
第二十三条 不论聘任专职和兼职教师,学校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专职及外聘兼职教师要统一管理,坚持质量第一、要求一致,共同参与教学教研活动。定期检查教师的教学能力及教学效果,年终进行教师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活动行政许可权,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及学校应根据《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由省厅印发的《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冀劳社[2002]56号)自《规范》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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