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 | 高考 | 中考 | 中专 | 大专 | 技校 | 河北单招 | 3+2大专 | 职教中心 | 对口升学 | 成人高考 | 出国留学 | 常见问题 | 招生政策 | 职业培训| 专题 |
记者1月11日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所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统归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原省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一并移交相关设区市。
省教育厅强调,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分校、校外办学点所招新生一律不予注册。注册新生学籍时,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对于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联办学校的单位,必须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资质,必须具备联办专业的招生资格。所招新生必须在其学习所在地注册学籍,不得重复注册。按照联办协议学生需要变换学习地时,其学籍做转学处理。联合办学新生学籍注册,必须提供联办方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资质和联办专业招生资格证明。凡不能提供联办方学历教育资质和联办专业招生资格证明,以及学生不在学籍注册地学习的,一律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