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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2011-7-2 22:13:13石家庄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下辖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

西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北路81号;

南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

北校区:石家庄市小安舍昌北路2号。

学校国标代码为14018。本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办学许可证号:1301051000015

第三条  录取时,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校长、副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电子邮件:zsb_djg@yahoo.com.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我校对进档考生按所报第一专业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在120%之内的,按总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与院校提档线并列的考生,则比较单科分数,其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九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含120%)。

第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一条  2011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3950人,具体人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1年学校开设专业有:临床医学、中药、眼视光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学、医疗美容技术、护理、口腔医学、针灸推拿、护理(麻醉护理方向)、护理(涉外方向)、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中医骨伤、临床医学(美容方向)、医学营养、听力语言康复技术。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学费(每人每年):眼视光技术5500元,医疗美容技术6000元,口腔医学6500元,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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