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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15日起,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中等非学历教育的审批管理将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即可。
4月8日,石家庄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中等学历教育审批管理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今后民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原经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和中等非学历教育学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除了有权对中等学历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办班、制发招生广告、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安全等事项进行评估检查,还有权听取学校情况汇报、查阅档案文件资料、现场核查等。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被查学校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但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要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在上述管理权限范围内进行,对学校做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时,须报市教育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