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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违法记录将与个人信用等挂钩

2013-1-17 10:14:29石家庄信息网

河北出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年内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

  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长客中途换司机必须停车

  客运企业不得聘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

  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禁止7座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上路运行。

  客货司机考试增夜间驾驶

  公安部门对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高速公路、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等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要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对大中型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校车管理办法上半年出台

  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要按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加强校车安全管理,6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校车管理实施办法。电动车管理办法年内出台

  到“十二五”末淘汰所有注册的“黄标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公安部门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2013年底前,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

  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等挂钩

  公安部门将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文明交通社会信用体系,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执法

  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并将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整改非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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