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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本人办理,按要求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若信息有误将直接影响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毕业生审定费:每人每专业50元(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未能通过审定的,费用不予退还;
3、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同一市同一时间申请办理专科、本科专业的毕业手续;
4、考生必须以电子考籍档案信息申请毕业,如无法登陆,请考生按《课程合格证书》或《考试通知单》上的信息登陆,若电子考籍档案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或照片有问题,考生须到报名点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批通过后给予更正。
二、学历证书信息登记注意事项
1、学历证书类型应正确选择,类型分为五类:普通高校(含军队院校)、成人高校(含网络教育、军队院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外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
2、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一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二○○一年以后(含二○○一年)的学历证书,采集十七位或十八位编号;
3、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4、《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三、学历证书认定机构及办法
1、认定机构:
(1)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701室(北航北门向东200米)邮政编码:100191
电话:010-82338424/82335424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配楼106室)
电话:0311-66005710
“学历认证”注意事项请登陆“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政务平台栏目查询,网址:www.hbxsw.com,并下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申请表”填写一份。
2、1990年(含1990年)以前的毕业证书需考生自行前往认证机构认定,申请毕业时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认定机构”出具的《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属地方招生计划的(限河北省辖属的各地、市)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申请毕业时需要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素质工程证书”的毕业证书限报“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城镇经济与管理(独立本科段)”、“现代园艺(独立本科段)”三个专业。
4、《学历认定报告》上交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为:上半年六月三十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5、所提供材料中(含《学历认定报告》)姓名与本次申请毕业姓名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
四、《毕业生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1、《毕业生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印件;
2、《毕业生登记表》须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3、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要清晰;
4、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不可用于办理毕业;
5、《毕业生登记表》粘贴的小二寸照片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毕业生预审结果发布时间、复议办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毕业生预审结果发布时间:上半年六月二十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
(二)复议办法:考生如有异议,可于上半年六月二十五日前、下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到市自考办申请复议。
(三)相关注意事项
1、对预审结果显示考生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说明
考生可持有所需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可到市自考办提交复议;对需要通过办理合档、免考、转入等手续方能符合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本次不予毕业,考生须在3月、9月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待下次申请毕业。
2、对预审结果显示考生有推迟毕业时间问题的说明
(1)因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或在办理免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将延期毕业,延期毕业计算时间,从考生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时开始算起;
(2)因申请毕业使用假学历推迟毕业的,延期毕业计算时间,从考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并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全部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时开始算起;
(3)若作弊课程不属本次申请毕业专业的,考生须向当地市自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考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