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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一、招生类型及学习形式、年限
(一)招生类型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招生类型分三种:
1.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2.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
3.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二)学习形式
成人高校的学习形式有三种:
1.脱产;
2.业余;
3.函授。
(三)学习年限
1.脱产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本四年,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
2.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本五年,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半。
二、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五)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报考医学门类专升本的考生须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相应专业学历;
5.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其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
(六)报考河北师范大学“以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各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考生必须是我省在职小学教师;
2.所报专业应与现任教学科或拟任教学科一致(第二学历除外);
3.原则上任教学科为理科专业的教师不得报考文科专业。
考生报名时,须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信(证明信式样须从网上下载)。
(七)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在河北省工作,无河北省户口的考生,在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确认点办理信息确认手续。严禁任何成人高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招生中介和个人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市(区、县)到我省辖区内进行异地报考。
(八)考生确认时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持护照),无河北户口的考生还须持居住证和单位证明。
(九)招生学校对本校的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提出要求的,须经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志愿填报及注意事项
(一)2012年录取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本科层次(含专升本、高起本),第二批为专科层次。
(二)考生每个批次可以填报一个学校及专业志愿。
(三)报考高起本的考生可兼报相同科类或科类允许兼报的专科志愿。
高中起点(含本科、专科)的文史类可以和外语类(文)互相兼报,理工类可以和外语类(理)互相兼报;文史类和理工类不可以互相兼报。
高起本志愿报考艺术类(文)、体育类(文)的考生,在兼报高起专志愿时,可以报考文史类、外语类(文);高起本志愿报考艺术类(理)、体育类(理)专业的考生,在兼报高起专志愿时,可以报考理工类、外语类(理)专业。反之不允许。
(四)网上填报信息阶段,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相应批次的“意向志愿”,每个“意向志愿”可填报一个学校及专业志愿。其中,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可以填报一个本科层次“意向志愿”外,还可以再填报一个专科层次“意向志愿”。如本科未录取,专科录取时按专科统考科目计算总成绩。
(五)在考试结束、公布考生成绩及全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考生须再次登录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正式志愿”。“正式志愿”与“意向志愿”的学习层次、科类必须相同,所报院校或专业可以不同。未在指定时间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
(六)调剂录取阶段,我省将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实施一次征集志愿。届时,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四、录取照顾政策
(一)免试入学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5.近五年内获得世界比赛前八名、亚洲比赛前六名、全运会比赛前三名、运动成绩达到健将级别的现役运动员。
6.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
(二)照顾加分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少数民族考生。
(7)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7年12月31日前出生)。
(9)贫困县考生。石家庄: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录取时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根据教育部规定,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只选其最高者给予照顾。
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
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信息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填报信息阶段:考生在规定的网上填报信息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了解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政策和规定,查询学校的招生计划及有关情况,按照网页的提示及要求,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好现场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进行网上支付(支付不成功,可在现场信息确认时交费),完成网上信息填报。
(二)现场信息确认阶段:考生按选择的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到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首先交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接受报名资格审核,其次交纳报名考务费(限网上支付不成功的考生),进行电子摄像,最后在《报名信息核对表》上签名确认。
考生到其他信息确认点将无法进行信息确认。
未进行现场信息确认的考生,其报名无效。同一考生进行了多次网上信息填报(即获取多个预报名号),在现场确认时,只能选择确认一条报名信息,出现多次确认的,取消该考生当年报名资格,已收报名费不予退还。
二、报名时间
(一)网上填报信息时间:8月25日8:30至9月5日17:00(期间每天8:30至22:00)。
(二)现场信息确认时间:9月8日至9月12日。
三、交费方式
(一)报名考务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4]17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其中:
高中起点升专科(三科):报名考务费75元。
高中起点升本科(四科):报名考务费100元。
专科起点升本科(三科):报名考务费75元。
(二)交费方式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考务费的交费方式为网上支付。
四、报名流程
(一)网上填报信息流程
1.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考报名网站(网址:http://ckxx.hebeea.edu.cn/)或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hebeea.edu.cn/),点击“成人高考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仔细阅读我省成人高考政策规定及报名办法,查询学校的招生计划。
2.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报考学校及专业等意向志愿信息,并选择现场信息确认时间及确认地点。
3.核对填写的各项信息,无误后提交信息,正确记录系统给出的网上“预报名号”,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考生凭网上“预报名号”和“密码”可再次进入报名系统查看或修改“报考层次”以外的其他信息)。
4.考生点击“网上支付”按钮,进入支付页面,按照页面的提示和要求完成网上支付工作(网上支付不成功,可在现场信息确认时交费;网上支付完成后仍可修改“报考层次”以外的其他信息)。
5.根据需要下载或打印报名信息。
(二)现场信息确认流程
考生按选择的信息确认点和确认时间,到现场办理信息确认手续。
1.提交网上“预报名号”。
2.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
3.交纳报名考务费(限网上支付不成功的考生)。
4.进行电子摄像。
5.对报名信息进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当场更正(其中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得同时更改,报考层次和报考志愿不许更改)。考生确认无误后在《报名信息核对表》上签名确认。
(三)考生现场信息确认交验材料
1.网上“预报名号”。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持护照);外省籍考生还须居住证和单位证明。
3.报考河北师范大学“以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培养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各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学校证明原件。
4.申请录取照顾的考生,须本人向确认点工作人员提出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运动成绩证明原件;
(2)贫困县考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县级招生办进行信息确认并出具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少数民族考生,须出具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出具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其他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给予录取照顾的考生,须在现场信息确认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五、免试生报名方式及交验材料
(一)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于8月30日至9月3日到省教育考试院成招处进行现场报名。
(二)考生将以下材料交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接受资格审核: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须交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运动员须交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成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考生,须交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省级项目主管部分颁发的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须交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件、证书原件验证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由省教育考试院归档保存。复印件要求统一采用A4规格,单面复印、内容清晰。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查,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河北省在职小学教师证明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在我校任教,担任(拟任) 科教师。该教师拟报考河北师范大学专升本小教 专业。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由市级招生部门存档备查。
考试事宜
一、考试科目
(一)高起本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史地综合。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
(二)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
文科: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语文、数学、英语。
(三)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均为三门。两门公共课为政治、英语,一门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确定。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分别为:
科类名称
公 共 课
专业基础课
文史、中医类
政治、英语
大学语文
艺术类
政治、英语
艺术概论
理工类
政治、英语
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
政治、英语
高等数学(二)
法学类
政治、英语
民法
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
教育理论
农学类
政治、英语
生态学基础
医学类
政治、英语
医学综合
(四)除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他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今年我省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加试时间统一为11月24日、25日。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生源计划中注明所加试的科目、地点,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专业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须报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具体报送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凡未进行加试成绩及合格考生名单备案的专业,录取时不予投档。
(五)统考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按《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统一命制。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时间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8号)规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网上评卷对答题的要求
今年我省所有考试科目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考生在各科考试中,试卷上所有的试题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和草稿纸上作答无效。
(一)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栏内容,严格按要求答题。
(二)考生拿到答题卡后,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监考人员。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的红色“贴条形码区”内,不得在条形码上涂改和乱画。
(三)注意书写用笔:选择题部分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等其他笔书写。因未按用笔要求作答所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四)非选择题作答时,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字体不要写得太小太密,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
(五)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修改的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但仍不能超过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辅助物修改。
(六)严禁在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框)及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七)答题卡应保持清洁、不要折叠、破损。否则影响评卷质量。
四、考试规则
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三)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0.5毫米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时间内不允许上厕所。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高中起点数学科目考试中可以使用计算器,但不得互相借用。附带计算功能的无线通讯工具、记忆存储等设备和附带无线通讯功能、记忆存储等设备的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根据我省规定,考生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港澳台同胞持护照)。